兰州大学知识产权信息服务中心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19-01-03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实施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完善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网络,提升学校创新能力,支持学校“双一流”建设,贯彻落实国家知识产权总局、教育部《高校知识产权信息服务中心建设实施办法》的部署,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兰州大学知识产权信息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中心”)是由兰州大学设立并开展知识产权信息服务和人才培养等工作的机构。知识产权信息中心为学校知识产权的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提供全流程的服务,支撑学校协同创新和优势学科建设,促进学校科技成果转化。

第三条  知识产权信息中心的建设和运行接受国家知识产权局、教育部与兰州大学指导。

第四条  中心建设定位是:

围绕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与学校“双一流”建设要求,面向学科建设、人才培养与区域经济发展的创新链和产业链,建设发展成为集资源汇聚集成、智库型决策支持、专利信息导航、技术风险预警、研发创新辅助、产业转化运用于一体的知识产权战略与政策研究、知识产权分析评价、知识产权信息资源集成融汇与数据挖掘、大数据知识计量与评价研究中心。

第五条  中心建设目标是:

建设成为学校知识产权战略与政策、分析与评价研究中心,凝聚优势能力与骨干力量,打造知识产权专业化研究咨询队伍,发展成为优势突出的特色型知识产权发展研究智库,成为兰州大学、区域与地方政府知识产权相关重要决策的核心智囊、行业与企业实现创新发展的知识产权分析评议咨询重要外脑。

第六条  中心的主要工作是:

(一)承担知识产权信息及相关数据文献情报的收集、整理、分析工作;

(二)建设和维护知识产权信息资源平台,应用知识产权信息相关技术,有条件的可进行知识产权信息分析工具的开发;

(三)为知识产权管理体系建立完善、知识产权重大事务和重大决策提供咨询、建议;

(四)支持优势学科建设,配合知识产权管理机构提供重大科研项目的知识产权信息服务;

(五)参与产学研协同创新,协助知识产权的资产管理和运营,促进高校知识产权转移转化;

(六)承担知识产权信息相关培训,壮大信息服务人才队伍,开展知识产权信息素养教育,宣讲普及知识产权信息知识及技能;

(七)为师生开展知识产权信息分析、创新活动提供实践场地和专业指导,参与高校知识产权教学研究、人才培养和国际交流等活动;

(八)发挥信息资源和人才优势,为地方经济产业发展提供知识产权信息服务;

(九)承担各级知识产权管理部门、教育管理部门委托的工作。


第二章 管理运行


第七条  兰州大学对知识产权信息中心,在信息资源建设、人才培训、业务规范制定、交流平台搭建等方面予以指导和支持。

第八条  知识产权信息中心应严格遵守相关法规和政策,立足学校知识产权信息服务需求,开展知识产权信息服务相关工作。

第九条  知识产权信息中心设在图书馆。知识产权信息中心主要负责人由馆长担任,另设执行主任一名,负责中心的岗位设置、制度建设、业务协调和服务监督、项目管理、业务培训、资源建设及其他日常管理工作。

第十条  中心对知识产权信息分析项目实行三级管理制:负责人、审核员、咨询专家

第十一条  中心设立专家咨询委员会,对重点学科或重大领域专利信息服务问题或中心建设、技术路线、团队组建等事项提出意见建议。

第十二条  中心吸纳知识产权管理服务人员与专业教学研究人员为团队组成人员


第三章 资源与人员


第十三条  知识产权信息服务中心应具有知识产权相关的国内外文献资源、数据库、信息分析工具和基础设施,具备运用资源和工具开展知识产权信息服务的能力。

第十四条  学校应高度重视知识产权工作,对中心建设给予人员支持和经费保障,建立中心经费投入增长机制。

第十五条  知识产权信息服务工作团队,业务素质强,团队人员在 10 名以上(含 10 名),其中 5 名以上(含 5 名)具备科技查新工作经验并接受过系统的知识产权信息培训,从事过 3 年以上知识产权信息服务的人员不少于 2 人,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不少于 2人,具有本校优势学科专业背景人员不少于 2 人。


第四章 考核和监督


第十六条 中心依据《兰州大学科研机构管理办法》进行考核和监督。学校相关机构或个人可从知识产权信息服务能力、知识产权培训、客户反馈等方面对中心业绩进行考核。

第五章 奖惩办法

第十七条 中心可以根据有关业务考核细则规定给予服务人员一定奖励,奖励额度在年终业绩绩效津贴分配中执行。

第十八条 退出中心的人员不得以中心的名义从事知识产权信息服务。未通过中心内部业绩考核的人员不得享受相关奖励政策。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中心名称、主要负责人、联系方式等重要信息发生变更,须及时报兰州大学相关部门备案。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