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阅逾期及书刊赔偿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14-07-28 15:28   阅读数:5191

(一)图书丢失

1990年(含1990年)以后版本的普通图书按原价5倍赔偿;1989年(含1989年)以前版本的普通图书、外文原版书、工具书,馆藏有复本及新版本的,按原书价10倍赔偿;馆藏无复本及新版本的,按原书价20倍赔偿;  

多卷书中的1册,又不能单册零购,按整套图书平均单册价的10倍赔偿;  

中文期刊合订本:复本2册以上,按原价3倍赔偿;复本1册,按原价4倍赔偿;无复本,按原价5倍赔偿;均加收装订费10元;

中文现刊按合订本价格赔偿,不加装订费;

外文现刊、外文期刊合订本按原价3倍赔偿,或由读者自行复印相同版本交回,并交装订费20元。

如果能买回原书也可,但同时应交图书加工费2元。已赔偿的图书,在赔偿之后半年内找到,并完整无损,可持书籍赔款收据,退回赔款。  

(二)图书过期罚款

借阅普通中文图书,期限为31天,每超过一天,罚款0.20元,读者的欠费在一定数额之内时(教职工6.00元;研究生、本科生6.00元)可以正常借阅,若超出此限额,系统自动停止给您借出,但只要您交清欠费,就可继续借阅。